中房网讯 (苏晓/文)近期,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通过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前,运营主体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妥善处理退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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